“予其杀”。“予其杀”是我将要杀,未必杀。所以“归于周”,是不要给殷人以象“小子封刑人杀人”的印象。这同“保民”“安民”是一致的。应该引导殷民去“艺黍稷”即种庄稼,也可“肇牵牛,远服贾”,去经商养父母。殷代先王,从成汤至帝乙都不敢“自暇自逸”,更何况敢聚会饮酒了。至于工匠饮酒,另当别论,不要杀,姑且先进行教育。在政策上区别对待是十分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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