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动摇,并没有让监察院退缩。监察院认为调查组未能办好案子,遂另外组成了新的专案组进行上诉。
调查组下去了,没多久,他们向上诉法院所提出的第一条上诉理由,就是当时的陪审团成员中有明显的宗族背景,是涉案的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是合格的陪审员。
对此,上诉法院对案件发生地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地区的伍姓民众实在太多。因为那个镇较为偏僻,居民的血缘关系盘根错节,几乎所有的永久居住居民之间都有些许亲戚关系,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是有利害关系,哪些没有。在那里,族长的话甚至比镇长的话还要顶用。
按照诉讼法,陪审员的名字是不能记录在案的,案子一经宣判,陪审员就应全部退出,各自回家,而且再无关系,因此宣盛们调查陪审员的背景很困难。
更头疼的是,山野多刁民。当调查组向居民进行调查时,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围攻,几乎酿成血案。年轻人组成的调查组当然不会就此罢休,他们动用了当地用来维持治安的一个营的关东军来弹压闹事的居民。抓了二百多人后,形势平静了些,调查也就只好作罢。
弄不到陪审员的确切资料,监察院就以居民闹事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当地的居民根本没有法治意识,没有资格当陪审员,据此要求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重新开庭审理。这一举动立即召致当地居民的规模达到数千人的示威游行。此时调查组仍要求关东军驻军进行弹压,却遭到了该部驻军的拒绝,据说是军部来了公文:在没有总参调令的情况下,禁止连级以上规模的军队调动。
宪法规定是不能随便抓人的。迫于压力,调查组对那些示威者进行了起诉,但很快被法院以示威自由为理由宣判其无罪释放,监察院面临被起诉侵犯宪法权利的境地。
初审的地方法院也强硬起来,拒绝提供陪审员的背景资料,并伸明当时遴选陪审员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所办。调查组调阅了陪审员遴选过程卷宗后,也没有找出其中的纰漏。
因为没有确切证据表明陪审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上诉法院驳回了宣盛们的第一条理由。
调查组并不灰心,他们的准备不可谓不充分,早在上诉时,他们就一口气向上诉法院呈交了三条上诉理由!
意欲扳倒初审判决的第二条理由是:陪审团未按照刑法进行判决。
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其各种法律都在建立之中,难免有法律未及订立的情况。好在临时政府实行的判例法,即以以前的判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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