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 4 月 13 日下午 3 时许,我(黎芳)与丈夫伍维、公公伍宝钢在临桂新区金山市场后巷正常经营摊位时,临桂区城管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带领约120余名人员到达现场。(金山市场后巷占地面积不足200平米,仅一处不足三米的出口)
到达后,该批人员未出具任何合法执法文书,也未对我们进行任何口头劝导或告知执法依据,直接对我们三名个体户实施暴力行为:先将到屋里抢夺商品,继而蒋我们三人强行打倒在地,随后持续用拳脚殴打、警棍击打我们身体。其中,我公公伍宝钢头部被警棍击中,当场受伤出血并倒地;我本人被多次拳脚击打后,当场昏迷倒地;我丈夫伍维亦被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无法正常站立。
暴力行为持续约 10 分钟后,在我们三人均已受伤无法站立的情况下,带队的李某*大队长未对我们进行任何救助,未联系医疗人员,还围起人墙,阻拦群众施救。并企图带领所有参与人员逃离现场,逃避责任。现场多名围观群众曾上前劝阻,但被该批人员阻拦,未能制止暴力行为。
二、暴力执法行为的严重性质
背离行政执法原则:我国行政执法明确要求 “立法为民、执法为民”,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文明、理性执法。但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完全背离该原则,以暴力手段对待合法经营的个体户,手段粗暴、行为野蛮,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蓄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某某带领人员故意殴打我们致受伤(伍宝钢头部出血、我本人昏迷、伍维多处受伤),其行为已涉嫌违法,而参与人员在实施伤害后擅自离开,未承担任何即时责任,与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逃避责任无担当:作为带队领导,李某某在暴力执法造成人员受伤后,未履行任何处置义务,反而脱离现场逃避责任,既未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情况,严重失职失责。
三、举报诉求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某某及参与本次暴力执法的所有人员展开全面调查,查清暴力执法的具体过程、参与人员身份及责任划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涉嫌犯罪请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请求贵局督促临桂区城管大队及李某某本人,对我及伍宝钢、伍维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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