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就是李义府!
在此世界上,有一种人叫小人,李义府就是这种小人,有一种得志叫小人得志,李义府就是小人得志,有一种行为叫得意忘形,李义府就是得意了,忘形了,所以渐渐的忘乎所以了。按史书的说法是“恃宠用事”,仗着领导对他的肯定(升官+珍珠),得瑟的不知道姓啥叫啥,接连做了几件违法的事。
还是从李义府最初得势说起吧:
656年8月,他按领导干部流程去某监狱视察工作,看上了里面的一个女人——不是女干警,而是女犯人,见人家长得漂亮(高冷艳型),也没问此人所犯何罪,是否单身,就连已婚未婚都没问,就和大理寺丞(监狱长)打了个招呼,将此美人擅自放了,做了他的小妾(枉法出之,将纳为妾),改为在家“服刑”,在他的床上给他“服刑”。
比2015年的“黑龙江讷河监狱”还乱,阿嚏!
不久,大理寺卿(分管监狱的领导)就发现监狱里失踪了一个女犯人,事关法律和人命,赶紧上报朝廷,朝廷立即命令严查此事。
必须查出个所以然来,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李义府听说过,非常担心,担心事情会败露,自己会被追责,竟然逼着那个放走犯人的大理寺丞自杀了,企图来个死无对证。
一个堂堂的朝廷官员就这样被他逼死了,简直是视人命如儿戏!
但事情最终还是败露了,私放犯人是大罪,娶了犯人更是罪上加罪,逼死官员更是重罪中的重罪,就算死不了,也比死了强不了多少了,等待李义府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但是,李治却没有治他(原义府罪不问),让李义府在法律面前没有“人人平等”,看在他对自己有过功劳的份上,决定放他一马,让事情就这么过去,不了了之算了!
但是,侍御史王义方却不干了,本着监察官员的应有职责,上书弹劾李义府,非要治李义府一个重罪,还死者一个公道。
李治的意思是算了,不就是死了一名狱警吗,不必追究了!
可王义方却坚持法律,坚持原则,非要把李义府办了才算完事。
李治因此火了,心想你还真把法律看得比领导的意见还重要?既然你非要办了李义府,那我就先把你办了吧……
李义府最终一根儿毫毛没少,王义方却被安了个“毁辱大臣、言辞不逊”的罪名,被贬官到了山东。
这下,没人再敢说追究李义府的法律责任了,也知道李义府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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