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律师,我请您吃个饭吧。”常光一脸的激动。
常光抢夺案今天开庭,开完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常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常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常光归案后能主动交出涉案车辆和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获取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常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第267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72条第一、三款,第73条第二、三款,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常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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