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前不能侵犯质权人、第三人的占有权,即不能强行改变占有状态,否则即便其取得质物的占有,也不能以其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而否定这种占有的非法性。
本案中,常总虽然仍然享有对涉案质物―奥迪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但其占有权经质押权人―众邦典当行转至东方停车场,停车场取得对质押物小轿车的合法占有权。
在此情形下,常总对小轿车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能享有质物的收益权等权利,但不能实际占有质物奥迪车。
无论是质押权人(典当行)自己占有奥迪车,还是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停车场)占有该小汽车,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常总强行将奥迪车开走,势必改变占有关系,必然会使自己受益,而使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所以此种非法占有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禁止,而且因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会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杜庸解释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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