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用一根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
离开现场后,他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鞋子、衣服都烧了,因为太紧张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现场,被锯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进了猪圈。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他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另外,他承认自己是左撇子。”女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邓俊山。
“有异议,我对这份证据不认可,我被熬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签的字。我没说过这样的话,供述不是真的。”邓俊山神情激动道。
当庭翻供了!
方轶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动,果然有问题,但是说归说,没有证据不好举证。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说道。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首先,邓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则称凶手没有蒙面。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棒行凶,而邓俊山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凶,双方的供证存在明显的矛盾。
其次,焦尚英陈述邓禄被打后一直在哼,后来凶手从屋里取来两根棕绳捆上她和邓禄的双脚。邓俊山则供述他用木棒使劲打邓禄头部,后来用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对于是否捆了邓禄的双脚,二人描述存在矛盾。
最后,邓俊山供述其将作案用的木棒遗留在现场,将事先锯下的木棒的另一截和作案时所戴手套留在家中,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是为了制造假象避免被怀疑。
被告人邓俊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最安全的方式应该是将全部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销毁。邓俊山在作案后即将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烧掉,却将线手套带回了家,而且还将作案用的木棒及该木棒的一截分别遗留在可建立关连关系的两处现场,这明显不合情理。
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和被告人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焦尚英陈述前后不一,邓俊山认罪后又翻供,而且邓俊山的认罪供述与焦尚英的陈述之间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也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因此,辩护人认为,通过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
他的意图很明确,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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