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一次性打击足以致人伤亡的一般性用具,打击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
5、被告人责罚丘愉是为了促使女儿丘愉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方法上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操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6、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7、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第二,从社会效果考虑,应对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理由在于:
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被告人自己酿成的家庭灾难对其内心造成的创伤和痛苦。
作为被害人的生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们可能会终生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无法面对自己的爱女、丈夫及父母亲人,无法原谅自己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来说,这种由衷而发、伴随终生的自责、自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达到甚至超越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效果。
2、本案不仅是被告人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
辩护人相信,在很多家长心中一直存在‘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观念,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绝大多数家长普遍存在以牺牲子女的健康、快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情况,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是葬送丘愉幼小生命的真凶;应试教育及升学、就业方面的相互攀比与残酷竞争是这场悲剧的社会原因。
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换一个角度看,被告人也是受害者,而导致这场家庭惨剧发生的真正元凶正是上述社会因素。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请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完毕。”
孟广达回应完毕后,看向方轶,用眼神询问他是否补充,方轶微微摇了摇头。方轶觉得孟广达回应的很好,不需要补充。
没错,今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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