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深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称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行为前后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沙丛丛出生于本地县下面的自然村,其家庭条件不好,从没有见过如此昂贵的手表,既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此类名贵手表。
沙丛丛不过二十多岁,从农村来到城市不过三年多,此前从未接触过带有如此昂贵手表的人,案发地也不是高档酒店,而是普通的连锁酒店,而且不管是案发地,还是其居住地附近,最好的商场内出售的最好的手表也不过几千元。
因此,以本案沙丛丛的出身、作案时的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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