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在虚假诉讼中,赵云主张的金额仅比其合法债权增加了四万九千元。
鉴于夸大经济损失、增加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符合常情。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进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违法程度不同于一般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
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也就是被告人赵云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主张的标的数额为二十四万九千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万是其合法债权,虚构债权占比较小,所以本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在量刑时请法院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妨害作证罪是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采用不同的手段,导致的教唆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伦理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赵云并未给案件的相关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相对应的罪责也较小。
四、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
辩护人认为,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
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分为:
(一)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
(二)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
(三)已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
(四)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做出错误判决的。
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赵云指示魏大友伪造证据,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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