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她偶尔会想的一个客观存在,而不是她这个科研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和解决的问题。她只能给这些问题贴上“事实如此”的标签,既无法改变什么,也不能过多对这些现象进行主观的评价。
但是,东方思义作为一个法官,却不能如余梅那样超脱于事实之外,只沉浸在科学的客观世界里,他必须综合考虑社会的法律、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必须为每一起案件找到裁判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他必须既要忠实法律,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还要考虑案件判决后的社会效果。而他需要考虑的这些因素,有时候是相互统一的,能成为和谐的一体的,有时候却形成了难以调和的对立状态,让他陷入到一种矛盾对立的窘境之中。
他必须在各种矛盾之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地维护道德的底线,尽最大努力地减少对社会的损害。
东方思义想,在一个对法官有着高度期待的社会里,法官不可能只是一个单纯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决的人,而是一个高度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法官要维护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公正,还要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社会理念。
(下期预告:第34章 心底的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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