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之后五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2)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3)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地舰名;
(4)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5)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6)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7)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地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地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8)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十八、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瓴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
十九、关于本条约中涉及地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非航,空母舰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功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
航空母舰——航空母舰是用来从事战斗目的、排水量超过10000吨,明确只用来搭载飞机地舰船,飞机由此起飞并降落。
标准排水量——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船建造完毕,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备、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是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今后建成的舰船,其排水量将以此标准为准。
二十、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环境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地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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