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以尕丹寺问题,双方驻军误会,致引起纠纷,妄开战端。嗣后双方驻军首领鉴于国难方殷,何遑自讧,乃各派全权代表,休战议和,重修旧好,订立和议约文,青藏双方各执一纸,以资遵守,永昭来兹。从此青藏和睦如前,西陲国防巩固,国家辜甚、边民辜甚。”约内容共8务,要点是:尕旦寺堪布的权力照旧,以宗教为范围,丝毫不准干涉政治;青藏双方撤兵后,各守疆土,不得侵犯;双方均不得收留袒护对方变归潜逃者或罪犯;双方对商人贸易均极力保护;双方对宗教寺院一概极力保护;条约生效后,青方即完全归还所俘藏军官兵。
1932年9月中旬,川军代表江有声、青海代表马彪和西藏代表司空代本,在邓柯召开会议,共同议定了川藏以金沙江为界,青军仍回玉树,各守边界,互不侵犯。
青海和西藏方面和谈,一直拖到1933年6月15日才签订了停战协定。这个协定被称为“青藏和约”,代表青海在协定上签字的是马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签字的是旦公吉、昂旺老吉、索康汪金次旦。
协定共8条,其全文如下:
第一条:尕丹寺管理寺院之堪布,由该寺僧众内自行推举后,呈准达-赖大佛加委。堪布权力照旧以宗教为范围,毫不准干涉政治。
第二条:青科、当头两寺宗教权,准归作巴照旧管辖,惟两处双方均不得驻扎军队,以免因接壤而引起纠纷。
第三条:和议条约成立后,藏方即先行撤兵;青方于藏方撤退14日起,即继续撤兵。双方除其原驻兵力外,其余限1月内撤退。以后青藏两方,各守疆土,不得侵犯。如藏方侵略青海境界,有藏方昌都、巴宿、类乌齐26族头目人等担保。青海军队侵略西藏境界,有玉树25族头目人等担保。
第四条:藏方官兵如有变归青方,或潜逃青方者,青方不得收留袒护;青方官兵如有意归藏方者,藏方亦不得收留袒护。
第五条:双方对于宗教寺院,一概极力保护。
第六条:青海如有坏人犯罪逃避藏方者,藏方无论军官民众,均不得袒护隐藏;藏方如有坏人犯罪逃避青方者,青方亦援例遵守。
第七条:青海对西藏商民,须极力保护;西藏对青海商民,亦须极力保护。
第八条:所有青方俘虏之藏方官兵,在条约成立签字后,青方即完全交归藏方。
这次战役在《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报告》中作了如下记述:
北路藏军与青军交锋于青康边境玉树一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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