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声道:“好的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8条之规定,受丰元区监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在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一,被告人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张三明知自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为他人之物,仍在机器上使用,已然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其二客观上,被告人张三实施了冒用他人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29000元,造成了被害人李四财产损失的客观结果。”
“直到案发,上述款项仍未归还,说明被告人张三已经进财物进行了处分,其中29000元全部既遂,被告人张三因抓获到案,不属于自首,不认罪认罚,没有坦白情节,我代表丰元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情节,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审判长,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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