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走后,尸体也能被人拉到了警察局,法医准备在停尸房进行解刨,用以发现更多的线索。
王大刚立即进行了现场勘察。
现场有衣服五件,经老板娘辩认都是死者之物。除此之外,没有一点线索可查被害者的身分。罪犯的遗留物也只有B型血液、头发和潜在指纹以及老板娘提供的罪犯长相。
证据提供的线索,女方首先进到旅店里来,进行交涉。所以可以认为,不是男方强迫拉至旅店的,而是自愿和那男的住在一起的。
第二层西边的窗口,有逃跑的痕迹。但不一定是罪犯害人后逃走的路线。
在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即凌晨两点左右。老板娘关门是凌晨三点,并发现罪犯的凉鞋不见了。因此,罪犯从正门从容地逃走的可能性比较大。
王大刚推翻了他之前罪犯逃走路线的判断。
床单上没有皱褶,脱下的衣服也没有破损。由此认为:被害者是自己脱去衣服的,并没有他人胁迫。
从室内整体来看,两个人在床上并没有撕扯的痕迹,是双方同意自愿发生过一次至两次的男女情事。不知什么原因,后来女方跳下了床,男子追了下来,两人曾经格斗过。茶几和座垫的错位,就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这一女子衣着华丽,浓妆艳抹,手指甲涂着厚厚的一层粉红色指甲油,口鼻中散发出明显的酒味,并且首先来到旅店,交涉住宿事宜。从这些现象来看,这女人有可能是一个应招女郎。
按照办案的通常顺序,查出被害者身份是先决条件。王大刚和汤尔局长马上起草了一份通辑令,大致内容如下:
死者20岁左右,身高1.60米。身体微胖,皮肤很白。圆脸,头发染成茶色,烫发。牙齿没有治疗痕迹,排列整齐。下身穿淡黄色的百褶裙,上身穿绣有黑色花边的晚会女便服。乳罩、内裤均为粉红色。乳白色塑料凉鞋,鞋边为粉红色。此人,腹部有动过手术的刀痕。
有知其下落者,速和警察局联系。
又向下属各派出所发出命令,要求调查以下内容:
一、被害者初步断定为酒吧女、设舞场的酒馆女招待、茶馆女招待以及应招女郎。所以有对这些地方的同行进行调查。
二、出家未归者或去向不明者中,有与之相似的人。
三、调查管辖内的外科医生和医院,是否在4月1日至5月10日做过阑尾手术。
四、调查出租车司机,是否在现场附近拉过与罪犯相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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