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酆烨签下无前置条件的合约,以达到骗娶酆烨之女酆灵之目的。根据大明刑律二十一条第二款:‘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本应从重处罚。但念尔等尚存敬畏王法之心、诉诸官衙而未强自履约,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县从轻发落如下:一、前酆烨与刁辊所签合约即行废止,酆烨所得脩金为正当报酬,刁家不得追偿;二、刁辊、刁澜因设谋诱取民女,各杖二十,另处罚金纹银一百两;三、郑方达因帮他人设谋,杖二十,因帮讼分利,没收不当得利纹银三百两,自此不得代人争讼;四、呈状人孟广云、证人阚岩,嫉恶如仇、见义勇为,各奖纹银二百两。”
酆烨父女终于洗清了冤枉、摆脱了刁家的纠缠,自然欣喜异常,连声称谢;孟、阚二人履仁蹈义,得到官家褒奖,亦感前之所为于心无愧;刁辊父子与郑方达虽蚀点银两却免于徒刑,心中怨怼之余又暗道侥幸。总之各方自得其所,均表示服判。
退堂之后,陈文祺向翁隽鼎一竖大拇指,赞道:“进退有度,宽严相济,有张有弛,举重若轻。了不起。”
翁隽鼎摆摆手不好意思地说道:“陈年兄谬赞。若非陈年兄‘只娶疯聆仪魏女士为妻’(只娶酆灵一位女士为妻)之妙句,在下可是束手无策。”
陈文祺笑着说:“好了,好了,咱俩也别互吹互擂,该去会会帮助我们断了此案的‘大功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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