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不缠足运动更加轰轰烈烈地在全国展开。各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实行“放足”。提出“不要小脚女为妻”的口号,甚至规定“二十五岁以下小足女子,不准在马路上行走”,向缠足女子征收“小脚捐”等方式促使女子脚之解放。至此,“缠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国的缠足风俗开始从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到偏远乡村地区。但放足运动也受到不小的嘲弄。1929年国民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并派专员督查落实。中国缠足风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则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后。
女性缠足在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未曾出现过,却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令人不得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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