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的生态环境,坦白讲,如果按照专利与版权而言,软件业就不该存在,只有IBM,施乐,德州仪器等等几家成立数十上百年的公司存在,因为它们构建了计算机业的底层,如今大多数业者,不过是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向上攀登,我并不是说软件业不需要专利保护,我只是不希望软件业出现其他行业的专利滥用,软件界面的雷同被控侵权,这让我完全无法理解,软件界面不该是专利,用户习惯表格在屏幕上方,功能菜单在屏幕下方,或者表格在左,菜单在右,这有技术含量吗?没有,代码随便调整一下就能界面完全不同,为什么不调整,只是约定俗成,不需要用户去另外习惯而已,这一切只是为了方便软件的使用者。”丹-布里克林说道:
“就好像美国有这么多电视频道,当观众打开电视机收看不同的新闻节目,都会发现新闻节目主持人坐在左边,小画面出现在右边,那为什么NBC不去起诉ABC抄袭他们的新闻节目?因为他们都知道,这种座位的调整对新闻节目没有任何意义,法官大人。”
法官看着面前的文件,嘴里询问道:“法庭收到一份Actor公司寄给Lotus公司的OSS软件,在软件中我们发现一些相同的代码,在同类软件中,会出现相同代码的情况吗?”
“不会,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两款不同的软件不会出现相同的代码,因为代码是开发者独立编写的,正常情况下不会雷同,哪怕抄袭,也不会抄袭代码,只会复制同类软件的功能,比如A软件拥有单元格注释这个很便捷的功能,但同类的B软件没有,那么B软件公司可以买一份A软件,体验这个功能,随后自己编写代码在B软件上实现同样的功能,也就是说,看起来两个功能完全一样,他们实现的方法也一样,可能都用相同的编程语言和编译器,但编写过程截然不同,只要法庭查阅开发日志和源代码,就能一清二楚。”丹-布里克林语气肯定的说道。
法官继续问道:“作为专业人士,布里克林先生,你认为什么情况下两款软件会出现代码相同的情况?”
“代码抄袭,这是最常见的,通过一些手段拿到某款软件的源代码,改头换面,里面的代码会雷同,而且会比例很高,基本都在50%以上,其次就是致敬,加入一些致敬的代码彩蛋,就好像游戏里的一些设定,只有特定情况下被发现,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一段或者几段很小的代码,而且删减对软件毫无影响,它们的存在主要在于开发者想要隐晦的表达一些情绪。”
“谢谢您的意见,布里克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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