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於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这事儿一直为言官所不满,这次有了机会,自是不放过,奏折上了差不多上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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