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入敌境同。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并违令不收恤者,斩之。--《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后,虽多有变化,但实质上没什么变化,如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如赏赐上,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其律令规定凡能“挫敌军锋”,大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
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俘获]、[的]物品
、数量领取官赏。
(二)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战斗中,人、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时,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将军等行进到敌地域中去,……(与敌)战斗时不能相挫败,兵马各自撤退时,得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过失,可以得赏,但必须超过“一百种以上”方能领取。
反之,“[若]功超[过][罪]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条),即不能论功行赏。当失多于得时,一般来说,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将军经过殊死战(斗),或能深入敌境,尽管得不偿失,仍可以按其俘获之物的种类及数量计功给赏。
其二,当正副将军并肩战斗,若能既挫敌军锋,又能俘获敌之人、马、甲、胄、旗、鼓、金,两功相等时,“当取最高那种”,即按赏赐最多的那项领赏,不能两赏俱得。但如果将军亲手杀死敌人,“则获前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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